一 |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改善臺中市空氣品質及減少揚塵污染,以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補助公有土地及私有土地設置空氣品質淨化區相關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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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要點所稱之空氣品質淨化區係指任何地區以種植植物綠化為主或設置其他相關的簡易設施,以達到改善空氣品質、提升生活環境品質、提供休閒、生態與環境教育和資源永續利用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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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空氣品質淨化區之設置,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以臺中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補助予本府所屬各機關或學校(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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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適用對象:臺中市轄內之國有土地、市有土地、公立學校用地、私有土地及私立大專院校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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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補助種類及限制條件:
- 補助種類
- 一般廢棄物衛生掩埋場綠化:指垃圾場於二次污染防制工作後可供植栽綠化之土地,本類基地應優先予以綠化處理。
- 廢棄物棄(堆)置場綠化:指廢棄物棄(堆)置等污染區域所在之荒廢場所或空地,經清理後可供植栽綠化之土地。
- 裸露地綠化:指地表裸露,易造成塵土飛揚之土地,優先補助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基地。
- 公立學校用地及私立大專院校校園:指公立學校用地及具開放性之私立學校校園內可供植栽綠化之空地。
- 其他:經環保局核定可供植栽綠化以改善空氣品質之土地或空間,如位於人口密集處、重要道路交通幹道旁,評估符合公眾利益等具備綠美化施作之條件之裸露地或閒置空地。
- 限制條件
- 申請設置空氣品質淨化區之土地不得違反該土地之使用規定。
- 土地如遭堆置大量廢棄物或遭占用,應先由土地權管機關自行清除廢棄物及排除占用後始得申請補助。
- 空氣品質淨化區設置如已申請其他機關補助尚未結案或曾獲其他機關補助者,不予補助,如既有公園綠地或已完成空氣品質淨化區設置之公園。
- 本要點第二點所稱相關簡易設施除自然步道及環境教育設施外,不具改善空氣品質之硬體設施,如亭台樓閣、假山、遊具等建物與設施及大面積之不透水舖面等,不予補助。
- 私有土地申請面積以不超過二千平方公尺為原則,以避免資源過度集中。
- 私有土地每平方公尺補助金額上限五百元,每一案申請補助總金額最高上限為一百萬元,並以當年度十一月底前完成為原則。
- 私立大專院校僅限既有校地不包含預定地,且以種植喬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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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申請時間及優先補助原則:
- 申請時間
- 第一階段:於每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
- 第二階段:第一階段申請作業核定完成後,年度預算仍有賸餘時將另行公告第二階段受理申請時間。
- 倘年度預算用罄時即停止受理申請。
- 優先補助原則
- 申請單位配合本府重大政策或建設而提出申請者,優先補助。
- 具有示範性作用且其淨化空氣品質之效益較大之重大施政計畫優先補助。
- 私有土地申請單位有覓妥認養維護管理單位者優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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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申請程序:本要點所定補助之申請單位如下:
- 市有土地:本府及本府所屬機關或學校。
- 國有土地:位於臺中市之各級機關或公立學校。
- 私有土地:臺中市政府各區公所。
- 私立大專院校校園:私立大專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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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應備文件:申請單位應檢具申請計畫書乙式三份及正式公文向環保局提出申請:
- 臺中市公有土地/私立大專院校完成空氣品質淨化區設置後之五年期間不另作他用切結書。
- 臺中市私有土地設置空氣品質淨化區行政契約。
- 補助申請表。
- 申請文件檢查表。
- 申請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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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審查作業
- 申請計畫書內容不完整或不合規定者,經環保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以退件方式處理之。
- 補助項目依申請計畫書之經費明細表項目申請經費,非屬環保局核定範圍及項目均不予補助。與空氣品質相關之其他工程所列之項目得依各基地之特性調整之,惟申請之金額以不超過計畫申請總金額之三分之一為原則;不在經費分析表格式所列之補助項目,其申請之金額以不超過計畫申請總金額之十分之一為原則。
- 依本要點提出之補助申請計畫,申請金額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由環保局初審通過後,提送本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查核定;申請計畫經費金額未達新臺幣二百萬元者,由環保局審查及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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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補助款申請及經費核銷審核原則
- 申請單位應於當年度補助期間內提送申請文件至環保局,本案經費由當年度臺中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支應,倘年度預算用罄即停止補助。
- 申請單位應於環保局核定補助當年度十一月底前提送核銷文件至環保局辦理核銷事宜。
- 申請單位提送之領據,應符合下列規定:領據上須書名「臺中巿政府環境保護局」抬頭、受補助單位名稱、補助計畫名稱、領據日期及承辦、主辦會計、機關首長等相關人員核章。
- 補助案件憑證,應確實依據核定計畫內容及經費編列項目執行。如有不合規定或支出不符核定項目將予以剔除,並扣除該項目之補助款。
- 撥款作業
- 補助款分二次撥款
- 第一次於工程發包後,檢具核定補助之正式公文影本、發包合約書、領據。核撥發包後總經費(包括工程款、空污費及管理費)之百分之四十。
- 第二次於完工結案後,檢具完工驗收證明書副本、收支明細清單及成果報告書及光碟(含執行前、中、後照片及空氣品質淨化區告示牌(附件五))二份、領據,撥付尾款百分之六十。
- 申請單位提出公有土地設置空氣品質淨化區申請補助金額下限至少須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
- 補助經費如有剩餘款或未執行款項須於當年度繳回環保局。
- 發包金額高過環保局核定經費時,其不足部分由申請單位自行補足,環保局不另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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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督導及考核:申請單位應確實按申請計畫?容執行後續維護管理之責,並接受環保局督導及考核。倘申請單位未依所提切結書承諾設置年限履行義務,應依剩餘期限占設置年限之比例返還撥付之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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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附則:
- 經核定後之空氣品質淨化區基地,如無正當理由辦理撤銷補助,或未承諾編列維護管理經費,或維護管理成效不佳之申請單位,當年度及次年度之空氣品質淨化區申請案將不列入優先補助對象。
- 若土地為其他政府單位所有時,則必須檢附該單位提供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其同意年限以五年為原則,但土地所有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以使空氣品質淨化區設置業務能可順利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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